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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盗精产子,男方是否应承担抚养责任?|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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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帝国按

  • 此前在一个微信群(关注“法客帝国”回复“群”可加入各类法律专业微信群)讨论过这样一个案例:若某男被强行提取精子后,她人以之怀孕生子,该子与男是什么关系,该男是否对该子有抚养责任,该子对该男享有法定继承权?群里各路高手进行了法律分析和专业讨论,后却被“如何强行提取”这一“技术性”问题冲淡了主题。

  • 今天分享这则案例,明确了这样一个规则:当事人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未经同意被迫成为父亲侵犯了其生育选择权,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某某诉张某某生育选择权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法客帝国按:此为女方)与张某某(此为男方)于2000年9月份认识,之后开始恋爱、同居。2001年5月,王某某经中山医科大学深圳生殖医学专科诊断为原发性不孕,双方决定采用体外授精方法生育子女。2002年2月19日双方通过医学手段,提取了精子和卵子制造出胚胎,通过代孕产下女孩王某一;随后,双方利用原有胚胎,将原有胚胎移植到王某某体内,于2003年2月6日产下一女婴王某二。

2003年11月30日,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张某某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王某一、王某二随王某某生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2011年9月9日,王某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经双方同意由张某某提供医疗技术,使用原来的受精配子,通过代孕方式,于2008年3月20日生育一名男婴,取名王某三,由王某某抚养至今,现请求王某三由张某某抚养。

(二)裁判结果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王某三”之出生征得张某某的同意,此举违背了张某某的意愿。“王某三”之出生,侵犯了张某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生育选择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张某某应享有生育选择权,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胚胎处置权。张某某是“王某三”遗传学父亲,张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拥有“王某三”胚胎的处置权,“王某三”之出生应取得张某某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张某某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王某三”之出生,侵犯了张某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某要求王某三由张某某抚养,理由不成立。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个人需求的多样化,“试管婴儿”已成为不孕不育夫妇普遍采用的生育方式,由此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增多,本案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试管婴儿”生父应享有胚胎处置权,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对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生下的“试管婴儿”,其无需负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网公布之典型案例,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



延伸阅读

男子婚外情反目7年情人胚胎造子要他养



她因为生育问题认识了知名的胚胎移植专家。虽然两人都已结婚,但两人还是发生婚外情。他用自己的精子和技术,让她成为两个女孩的母亲。不料一朝反目,他们从此在一桩桩官司中纠缠不休。七年后,她突然将他告上法庭,说两人又有了一个儿子,让他养儿子。他却说,对这个儿子根本不知情,很可能是女方用之前的剩余胚胎单方生子。近日,法院认定男方的生育选择权遭到侵犯,即使是孩子的生父,也无须承担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 文/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李柯 通讯员穆健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2000胚胎移植专家阿伟发生婚外恋,和香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阿晴恋爱并同居。


  • 2002阿伟和阿晴请人代孕生下女儿小艺。


  • 2003阿晴人工受精,产下女儿小盈。同年,两人反目并打官司确定阿晴抚养两个女儿。12月,阿伟与妻子离婚,净身出户。


  • 2010阿晴起诉阿伟,让其抚养第三个孩子小劲。她称,2007年,阿伟利用剩余的冷冻胚胎,通过代孕把儿子小劲生育出来。阿伟表示不知情,两人从2003年后就没有见过面,并拒绝支付抚养费。

  • 广州市中院终审认为,阿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阿伟是小劲的亲生父亲,也没有证据显示小劲的出生征得了阿伟的同意。所以,阿伟可只视为捐精者,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件:婚外情生两娃 七年后又见第三个娃

阿伟曾经是有名的胚胎移植专家。2000年,他认识了香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阿晴,之后两人开始恋爱、同居。2001年5月,阿晴被诊断为原发性不孕,阿晴与阿伟决定采用体外授精方法生育子女。2002年2月,两人通过医学手段,提取了精子和卵子,移植到他人身上,通过代孕的方式产下女孩小艺。随后,两人又通过医学手段,将阿伟的精子移植到阿晴体内,于2003年产下女儿小盈。后来,两人情海翻波,反目成仇。

此外,阿伟的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对方告他重婚。为避免牢狱之灾,2013年11月,阿伟与妻子签订协议净身出户,将六套房产、两辆车以及所有存款均给了前妻,儿子由前妻抚养。与此同时,阿伟还丢了工作。另一方面,阿晴的日子也很不好过。曾经外表靓丽、身家丰厚的她长年被疾病折磨。

2003年后,阿晴与阿伟因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打官司,后确定孩子由阿晴抚养,阿伟每个月给两个孩子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2010年,阿晴通过互联网上的博客找到了阿伟的信息。她通过网络寻人的方式找这个“负心汉”。2010年,阿晴向天河区法院起诉,索要孩子的巨额抚养费。其中,对于两个女儿,阿晴觉得阿伟净身出户,把财产都留给与前妻生的儿子,对她的两个女儿只支付2000元抚养费,非常不公平。令人意外的是,阿晴要求阿伟抚养的对象除了两个女儿,还有一个儿子小劲。但不久,她又撤诉了,不久又重新起诉要求由阿伟来抚养第三个孩子,一审败诉后又继续上诉。

争议焦点:阿伟是孩子的父亲吗?他有抚养责任吗?

广州中院在二审中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阿伟是不是小劲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即使阿伟是,由于小劲是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生育,如果没有阿伟的知情同意,他是否需要负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

在二审中,阿晴说她和阿伟在2001年和2002年做过人工授精的胚胎,生了两个孩子后,还剩余一二十个胚胎保存在医院。2007年,阿伟利用其中的一个冷冻胚胎,通过代孕的方式把儿子小劲生出来。阿伟打电话让她接小劲时,还跟她说胚胎冷藏五年后还能造成人是医学奇迹。

阿伟的说法与阿晴的大相径庭。他表示对小劲出生一事根本不知情。两人在2003年打官司以后就再也没有见过面,而小劲一直是由阿晴抚养的,小劲的出生证明上明确记载他与阿晴是母子关系,父亲一栏不详。如果阿晴的说法成立,她可以提供证据证实。“阿晴说小劲是2001年、2002年做出的胚胎孕育出来的,我无法确认,也不清楚当时到底成功制造了多少个胚胎。如果阿晴私自把这一二十个小孩都生出来并要求我抚养,非常不公平合理。”阿伟表示。同时,阿伟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 捐精者对后代无权利也无责任

广州中院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生育小孩,应在医疗机构进行并征得父母的知情同意,相关病历应当保存。阿晴称小劲是阿伟通过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生育,应有医疗机构保存的体外授精记录、胚胎移植手术、分娩等病历资料予以证实,但这些阿晴都未能提供。另外,小劲出生后,一直由阿晴抚养,其出生证明也是由阿晴单方申办,上面记载小劲与阿晴是母子关系。可见,其所称的阿伟操作小劲出生后,通过他人把孩子送过来,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且悖于常情。

虽然阿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但根据相关规定,在被起诉一方不愿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一个前提,是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举出了必要的证据确认亲子关系成立。而阿晴所提供的证据,没有涉及小劲的内容。小劲的出生证明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书,只证明了母子关系,没有涉及阿伟的内容。因此,阿晴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必要证据”的要求。

另一方面,生育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阿伟应享有的生育选择权,本案中具体体现为胚胎处置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可见,如果阿伟是小劲遗传学父亲,那么他与阿晴共同拥有小劲胚胎的处置权,小劲的出生应取得阿伟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小劲的出生征得了阿伟的同意。小劲的出生,侵犯了阿伟的生育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阿伟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最后还批评了两人雇请孕母代孕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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